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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零容忍”下,私募募資該何去何從?
2018-11-16 07:18:00


私募基金的監管,近幾年以來一直都是管理層關注的重點,從自律監管相關規範的發布到行政管理層面文件的出台再到實際操作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雨點愈大雷聲也愈發震耳。

證監會對踩監管紅線的行為絕對是“零容忍”協會今年對很多私募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領了罰單,具體說來是有的存在存續産品未備案,有的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有的未落實風險評估問題,還有的是私募基金投資總監涉案“老鼠倉”以及信息披露違規。


從證監會調查的情況以及行業信息的總結來看,私募基金領域的違法違規主要涉及“違規經營、利益輸送、操縱市場、‘老鼠倉’”四類行為。

這次我們不是讨論這些機構是怎樣去踩雷區被協會批評罰站的,而是通過這些“站友”來三省吾身——首先,如何募集基金?不是教你募集方法喲~本次是關于募集程序,我該如何走?

目錄

一、募集行為

二、主體、方式

三、募集程序

四、募集程序之例外

五、募集機構之義務

六、募集之不可為

材料來源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小編對辦法中部分的要點進行了整理羅列,望能為私募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提供規範方面的注意信息,提高募集效率,不足之處還望指正。


一、募集行為

1、推介私募基金

2、發售基金份額(權益)

3、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

二、主體、方式

标題的“主體”在本文中,小編暫将其歸納為募集主體與監督機構,不止是單純的募集基金的行為主體。

募集機構:

1、除以下兩類機構,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2、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基協會員):

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三、募集程序【重點】

私募基金的募集需要走好6個程序,看起來雖然少,但每一步都不可少(後文第四點是例外)

(一)特定對象确定

1、公開宣傳:

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方式:問卷調查、互聯網媒介特定對象确定程序等

3、條件:調查問卷+投資者承諾函(書面)

注:可參考中基協《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内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


投資者适當性匹配

1、匹配: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并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有募集說明書、産品要素表等。


基金風險揭示

1、内容:

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确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

2、要求:簽署風險揭示書


注:可參考中基協《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内容與格式指引》


合格投資者确認

1、認定:

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符合下列相關标準的機構和個人:

①淨資産不低于1000萬元的機構;

②金融資産不低于300萬元 or 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2、條件: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産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3、确認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投資冷靜期

1、起算點:基金合同簽署完畢+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

2、時長:不少于24小時

3、要求:募集機構在該時間内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回訪确認

1、時間:冷靜期滿後

2、要求:

人員:本機構非募集人員

方式: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适當方式

禁止: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3、特殊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可不适用靜默期以及回訪确認的規定。

四、募集程序之例外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第三點中的6項程序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産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産品;

4、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五、募集機構之義務

該部分内容為辦法一般規定的節選:

1、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2、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适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3、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4、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六、募集之不可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保本、保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内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産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确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媒介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衆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鍊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确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确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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