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業務涉稅分析
流轉稅
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已于2013年8月1日起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的,不再繳納營業稅,而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而提供不動産融資租賃服務仍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3〕106号)及其附件的規定,将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分為融資性售後回租和直接融資租賃。
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
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将資産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将該資産租回的業務活動。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彙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其中,境内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免征增值稅,但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适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提供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對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有形動産直接融資租賃
有形動産直接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号、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内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隻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産,以擁有其所有權。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彙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其中,境内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免征增值稅,但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适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提供有形動産直接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對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提供不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營業稅
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僅将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納入試點範圍,而不動産融資租賃又具有融資性質以及所有權轉移特點,相當于分期收款銷售不動産,不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稅,應按照“銷售不動産”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全額計繳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1.租賃方
租賃方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應在當期确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2.承租人
由于承租人取得融資租賃資産符合資産的确認條件,租入資産的稅務處理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8條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産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按照上述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承租人不得稅前一次性扣除,而應該計入租入資産的計稅基礎,按照規定計提折舊費用,分期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房産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128号)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
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号),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産為征稅對象,向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融資租賃期間,不動産權屬仍屬于出租人,因此不應繳納契稅。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産權屬發生轉移,承租方應繳納契稅。
另,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82号),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若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産)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融資租賃期間,并未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産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營改增試點政策的推行使融資租賃行業的增值稅抵扣鍊條更加完整,增強了業務的吸引力,有利于促進行業快速發展:但同時,營改增試點也使融資租賃行業的流轉稅适用稅率、征稅機制發生重大變化,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與發票相關的稅務風險。華稅律師建議企業在營改增環境下,調整業務模式,充分重視發票管理,加強稅務風險管理,合理合法降低企業稅負水平。
二、會計核算疑難問題
由于這類業務并不像原材料采購、産品銷售等業務那樣常見,在其會計核算中還存在一些疑難問題,以下将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讨。
1、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産時,如果産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需要确認遞延所得稅資産?
按照租賃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将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較低者及租賃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融資租入資産的價值;而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産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按照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承租人在會計核算中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為入賬基礎,該入賬價值一定小于計稅基礎,會産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由于企業發生的融資租賃業務不是企業合并,并且該業務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依據所得稅會計準則,不确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産。其根本原因在于該遞延所得稅資産的确認找不到對應的科目。具體來說,如果遞延所得稅資産的對應科目為“所得稅費用”,則會影響留存收益;而融資租賃業務産生的可抵扣差異也不涉及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産的确認不能對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另外,由于融資租賃業務不是企業合并,因此,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産也不能對應商譽。
為了使“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式成立,如果企業要确認遞延所得稅資産,那麼就必須減少其他資産的價值或增加負債的價值,但這種處理方式違背了曆史成本計量屬性,更不符合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因此,不應确認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入賬時可能産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2、企業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當有确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且售價高于公允價值時,應如何确認損益?
2012年版注會教材提及,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dev,如果有确鑿證據表明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且售價高于公允價值的,售價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并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内攤銷。但并未說明,此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該如何處理。而2012版注會教材例題中卻将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同樣也進行了遞延,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内攤銷。
筆者認為,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将售價高于公允價值的差額在固定資産預計的可使用年限内進行攤銷不符合會計謹慎性要求和全責發生制原則。試分析,如果采用售後租回方式,企業在出售資産時,就已經将于所出售資産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都轉移給了出租方,僅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又獲得了已出售資産的使用權。此時已符合資産終止确認條件,我們完全可以将出售資産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出售當期的損益,而不需要遞延。
3、出租人進行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處理時,“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反映的實質内容是什麼?
2012版注會教材認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記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對此,筆者并不認同。因為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要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租出資産的價值及相關利息,還有出租人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利潤。如果出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了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也必須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并且也要計算相關的利息。
因此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應含有租出資産的價值、初始直接費用的本金及利息,還應有出租人的利潤。準确的說,“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反映的實質内容是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而不是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注會教材上的表述不嚴謹,值得商榷。